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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文创类】成都音乐坊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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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推动成都音乐坊片区音乐产业快速发展,助推成都“国际音乐之都”建设,武侯区特针对音乐类文创企业拟定本政策。

为推动成都音乐坊片区音乐产业快速发展,助推成都“国际音乐之都”建设,特拟定本政策。

一、品牌企业

第一条 开办奖励

(一)鼓励境内外音乐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落户成都音乐坊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音乐坊”)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音乐坊设立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提高至100万元。

(二)对国际知名品牌在音乐坊开设具有音乐主题特色的亚洲首店,中国首店、旗舰店,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租房补贴。符合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的企业,租赁经营用房的可给予房租补贴。在2021年12月31日前呈现的,单个项目每月补贴100元/平方米;在2022年1月1日后呈现的,单个项目每月补贴6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时限三年。上述租房补贴不得超过房屋实际租金。

第三条 个税奖励

(一)新办企业在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以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高管人员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后,每增长5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二)音乐行业高收入人群(含高收入人群聚集单位)在武侯区一次性或同一事项分几次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50万元-100万元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4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活动

第四条 顶级赛事。鼓励音乐企业引入国际性、全国性顶级音乐赛事活动落地音乐坊,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成本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品牌节会。音乐企业、机构、协会在音乐坊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及其他对功能区产业发展环境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节会活动(峰会、博览会、推介会、颁奖典礼等),单次活动总费用2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次活动总费用1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品牌演出

第六条 天府文化品牌。鼓励音乐坊的音乐企业打造具有“清韵、雅韵、时韵、古韵”等四韵元素或具有“天府话语体系”特色的音乐文化品牌,受到国家级文化旅游或新闻广电主管部门认定且在音乐坊内呈现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受到省级文化旅游或新闻广电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认定且在音乐坊内呈现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试演首演活动。鼓励音乐企业在音乐坊内开展音乐试演、首演活动。对国外经典优秀音乐作品国内首演落地音乐坊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国内原创音乐作品全球试演、首演落地音乐坊且创作成本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

四、音乐演艺

第八条 高品质音乐活动。鼓励音乐企业在音乐坊内举办高品质和具有影响力的音乐演出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活动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音乐演艺和功能性空间。鼓励企业在音乐坊内新建、改建音乐演艺空间和功能性空间。对新建、改建的音乐演艺空间、音乐功能性空间等,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企业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五、数字音乐

第十条 企业引育。鼓励引进数字音乐版权运营等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以数字版税收益结算、线上发行推广、付费用户运营等业务为核心的数字音乐类企业发展,经评审委员会会同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上台阶奖励。支持成长型数字音乐企业发展。对音乐坊内首次认定的数字音乐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的独角兽企业,经评审委员会会同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奖励,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音乐基金

第十二条 音乐基金。在音乐坊内注册的音乐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GP),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不含政府产业基金部分)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其投资本区域内企业资金规模的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1.5%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武侯区注册并纳税,且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成都音乐坊产业功能区(一环路南一段、新南路与锦江围合的音乐坊1.2平方公里的钻石型区域)内的企业及项目。

第十四条 拨付及流程。税收关系所属地接收企业或机构(个人)书面申请,音乐坊管委会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备,并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其他

(一)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主体,企业在音乐坊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在此期间迁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申请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主体视为同意本条款之规定。

(二)本政策扶持范围外,符合音乐坊发展的重点音乐产业项目,需适用政策的另行研究。

(三)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可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由武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